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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6-06-22 点击量: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在校研究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让研究生更好地了解学科国际前沿动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第二条 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的资金来源是“211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项目”、“自主创新基金”及其它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要求

第三条 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对象是我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重点是博士生。委培生、定向生不属资助范围。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研究生(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或通讯作者提交的论文已被本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并被邀请出席会议作学术交流。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够进行口头学术交流。

第六条 每名博士生在读期间,享受不超过2次国际交流基金的资助;每名硕士生在读期间,最多只享受一次资助,且申请时本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学习阶段。

第七条 国际交流基金主要资助往返国际机票、会议注册费、住宿费、国外交通费、生活补贴、签证费等费用,实行限额资助并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赴亚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应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赴其他洲开的会议资助金额应在16000元人民币以内。

第八条 国际交流基金主要根据申请人拟参加国际会议的层次高低及申请人学术成果择优资助,且同一个会议、同一名导师的研究生最多资助两名学生参会。

第九条 港、澳、台不属于资助范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1、在学校hub系统中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申请表",同时附上会议邀请信及会议安排各一式两份,打印出来后交到研究生所属院(系、所),院(系、所)确定资助后在hub系统中确认方可生效。

2、导师及院(系、所)负责人在上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给研究生报账时用,另一份院(系、所)留存。

第四章 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后续管理事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参加完国际会议回校后,需报送以下资料到各院(系、所)办理报账手续:

1、申请人在学校hub系统中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总结表”;

2、护照首页、签证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3、收入国际会议文集的论文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一份院(系、所)留存,另一份由院(系、所)每年12月1日至15日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将适时公布各院(系、所)受资助博士生的名单、会议总结等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校研〔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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