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内部管理,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华中科技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校党【2017】5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时,对党委会已研究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相关事项,所做决定应符合党委会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学院党委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和工会主席组成。根据会议具体议题或内容需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共同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应坚持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议事决策。议事范围包括:
(一)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有关落实措施。
(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运行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含人事引进和培养)、干部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教育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五)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奖励惩处、人事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职工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调整。
(七)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调整,10万以上资金使用(不含科研经费、学校已有统一安排的学科建设经费和已正式列入学院年度经费使用预算计划的项目)、大额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大额基建和修缮项目、大额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重要资源配置等。
(八)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涉及学院建设、发展、师生利益以及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正式成员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议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会前应传达到参会成员。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随时召开。根据议事内容,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到会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方可开会,若讨论决定重要事项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会后,学院党委书记应当直接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表决范围。
第九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后应做好会议决定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 参与党政联席会议事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要调整,应当重新按本细则履行议事程序。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及决策结果,除党政联席会授权传达外,正式公开前不得对外泄漏。对违反议事决策纪律的人员,视情节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应明确会议记录人,规范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如实记录。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党政联席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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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